现场:詹皇闲庭信步中圈三分 空心入网随手拈来
前两年某著名经济学家谈的就是这个问题,他说,我们的市场经济忘了一个是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一个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把社会主义忘掉了。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胡亥显然没有这个底气,所以他只能把法律变成暴政的工具。而当胡亥适用极度苛酷的政策后,法律摇身一变很快变成了暴政的帮凶,以至于刑者相半于道,道路上行走的人居然一半是犯人。
虽然秦帝国仍然坚持了法治道路,但当法治与阴谋裹胁在一起后,便失去了应有的理性,偏离了惩恶扬善、秉持正义的正确方向。对当事人而言,恶行猖狂,冤情不救,以及案件中的程序不公、实体不正、诉讼拖延可能都使法律陷入阴谋之中。胡亥继位后他们的主要心思是掩盖自己的阴谋,维护家族的爵位和俸禄,强国富民的政治报负早已无迹可寻。对执法者而言,侦查中基于邀功请赏目的实施的刑讯逼供是阴谋,审查起诉中放弃公平正义的偏听偏信是阴谋,审判中的关系案、人情案、屈从于法律之外因素的干涉都是阴谋,而那些权钱交易、贪赃枉法的行为无不隐藏着深深的阴谋。于执法者而言,执行法律必须出于公心,内心坦荡无私,一旦暗藏着个人的阴谋,其对法律的解读和操作就会颟顸错谬,法律很可能成为追逐私欲的狰狞面具或权力斗争的兵戈刀剑。
我国著名法学家吴经熊指出:法律的最高理想是正义,正义以真为基础,以善为目的,以美为本质。商鞅徒木立信使民众看到上层在法律问题上信守诺言,开始信任法律、遵守法律、自觉服从法律,行之十年,秦民大悦,整个国家具备了良好的规则和秩序。随着新媒体运用范围的扩大,媒体报道与司法公开原则的落实之间存在某些冲突。
如果由省一级的法院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辖区内所有法院,则可能因为过于扁平化而导致管理效率低下。观察中国当前的法官养成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已被抛弃的学徒式培养模式(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有其合理性,法律实践经验的要求也属正常,先作为法官助理的经历也能帮助法官成才。有的需要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管理,有的则需要通过集中的方式进行管理。二、司法预算独立:法院经费的省级保障 法院人财物的省级统管中,经费保障是重要内容。
不过,尽管法律上已经确定了这一特殊管理的原则,但社会上的共识度仍然不高,推动这一改革措施的难度依然较大,最终导致《法官法》的落实不够到位。二是经济保障,即法官应当获得与其所承担职责和职业特点相匹配的经济待遇。
二是法官、检察官任免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包括法院和检察院的推荐提名、组织人事部门的考核考察、权力机关的任命免职,以及法官和检察官的职前训练等。对于作为中央事权的司法权来说,司法工作需要的经费理应由中央预算保障。由此产生的法官与普通公务员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招录、培养、遴选、任免、监督、惩戒、薪俸、退休等各个方面。具体的管理工作由高级法院或者由省级专门设立的法检事务管理局负责。
一方面,法官、检察官要与法院、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对待,如书记员、辅助人员、助理、法警等。再审法院的有错必究职能定位看起来包括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两方面的错误都要予以纠正,但从四级法院功能的系统观点来看,再审法院应当侧重于甚至限于纠正法律方面的错误,否则一审、二审的事实确定功能将因再审环节定位不准而遭废弃或削弱,最终会影响司法制度的整体功能。但是,这项权力由省级行使必须设计具体的管理方式,并应当考虑多项因素:一是法官、检察官数量较大。因此,在省级统管的人事管理模式中,法官的任免首当其冲。
根据中央的决定,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方面,便是法官、检察官与普通公务员的分类管理的实现。
因此,《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有观点认为,可以在省级人大建立司法委员会(或依托目前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法官、检察官任免事项。
那么,是由各地方按照原来承担的司法预算数量缴省财政统一支配,还是由省级财政承担全部费用而不从地方收缴,或者是调整某些财政收入分配比例以增加省级财政的收入,这还需要在今后的方案中具体确定。如果能够实现庭审的自由旁听,方显司法权的民主属性,展现司法的自信。这里将重点研究一下中央提出的预备法官职前训练作为法官法定任职条件的问题。二是在中央不能实现全国统一管理的情况下,争取由中央统一管理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两个层级,省级统一管理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两个层级。这一年半到两年的职前训练绝非高等法律教育的简单重复,也不同于研究生教育中对研究能力的培养。第三,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不得超越界限,不得涉及案件的实体裁判事项。
今天,这个问题又一次摆到了我们面前。也正是因此,法官的任命和免职的权力便显得十分关键。
四是省级统管是否仍然会允许一些事务的层级分权?中国大陆很多省的人口、地域比较大,因此法院也比较多,如江苏省共有124家法院,湖南省有140家法院。因此,即使实行统一管理,仍然可以研究是否需要在市一级设立分支机构负责法院事务管理,或者委托中级法院管理本辖区法院的部分行政事务。
六、法官职业养成:法官的招录和培养制度改革 在司法领域,实现正义的保障可以分为动态的制度保障和静态的队伍保障,两者缺一不可。虽然中国在海事法院、开发区法院的管辖方面已经有所突破,但对于常态的地方法院司法管辖区的调整并不能当然适用。
但不可否认的是,法院内部的层级管理和呈报审批制度,导致司法裁判责任不清、效率不高的问题一直存在。对于司法案件的管辖来说,一般情况下与行政区划不会发生大的矛盾,但如果完全按照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区相吻合的方式划分,也会出现司法资源配置、诉讼便利、司法效率等问题。三是省级统管是由司法主导,还是行政主导?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曾提出过要将审判、检察工作与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分开,当时的一种解释是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权交给其他部门或者由专门成立的司法委员会(或者法院检察院事务管理局)承担。因此,落实好《法官法》的现行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和完善《法官法》的相关内容,将是改革法官制度、实现分类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是安全保障,即法官不因履行职责而受到安全威胁。其中,关于基层法院明断是非定分止争的职能定位,除了突出法院在化解纠纷方面的功能外,还要强化基层法院事实审的作用,力争通过第一审程序将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固定,从而减少甚至消除上诉审中对事实的纠葛。
学界在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讨论过程中,也曾提出过多种方案:一是中央统管,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可以作为法院统一管理的最终目标。这就把法院内最优质的司法资源从办公室搬回法庭,从审核把关转移到直接审判。
但司法管辖区与上述因素的关系没有那么密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也一直是司法公开中的重要内容。
第五,严格要求审委会委员的条件,大大压缩讨论案件范围,建立委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重大复杂案件,建立提交审委会案件过滤机制等。这一方案可以防止各省形成省内自控的体系。再经过五年至十年的助理法官或候补法官磨炼,一个道德高尚、心智健全的法律人便能基本承担起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受到宪法保障,因此法官一旦接受任命即可终身任职,非因法定事由并依法定程序不得免职。
有些法院目前所宣称的90%的案件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独立裁判的成果,即应归功于当时的改革措施。在新的形势下,司法公开工作仍有一些不适应新需求的地方。
本文无意重复各项司法改革部署,也无力对于各项司法改革任务的具体方案作出设计。《法官法》已经基本体现了这些区别,同时也还有一些需要明确和完善的地方,更有需要新增的内容。
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与各高级法院联通,这将成为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一个最权威、最综合的平台。而且由于通过司法考试后、担任法官职务前在司法辅助人员岗位上的积累并没有纳入法官职业培养的正规框架,所以在提高政治待遇、经济待遇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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